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司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4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498號聲請人 趙琮信碁實業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3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信碁實業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趙琮為信碁實業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信碁實業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信碁實業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在案,經徵得趙琮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趙琮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就任同意書一份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7年6月26日
書記官陳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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