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交付房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334號原告 楊秀光
卓文龍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徐林驊 間因交付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柒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起訴時之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本院則參照卷附系爭房屋土地轉讓契約書所載價金新臺幣壹仟伍佰萬元,暫核定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肆萬肆仟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胡宏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書記官湯郁琪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