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70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0年上訴字第17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上訴字第1705號上訴人即被告 呂碩斌
張峯銘 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劉秋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碩斌、張峯銘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壹佰年拾壹月貳拾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呂碩斌、張峯銘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等罪嫌重大,有逃亡之虞,且所涉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8月23日執行羈押,至100年11月2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被告2人後,認為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2人業經本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2年,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被告2人為了避免刑罰之執行而恐有逃亡之虞,本院認有繼續羈押被告2人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起,第1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張靜琪法官王國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廖昭容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