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小字第1807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陳建旻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訴訟代理人:「 李世賢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建旻」、「住○○市○○區○○○路0段00號7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