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2年度士司聲字第12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司聲字第125號

聲請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相對人 張舜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 張舜志 」之記載,應更正為「張舜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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