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士司聲字第125號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相對人 張舜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1月2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 張舜志 」之記載,應更正為「張舜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規定,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