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3420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34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7年度簡字第342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澤豪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7年度偵字第265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游澤豪犯傷害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又犯毀損他人物品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陸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本件被告游澤豪犯罪事實及證據部分,除犯罪事實部分第2
至3行中「與 曹景翔陳威霖 因細故發生爭執,心生不滿,竟」刪除,並更正為「酒後無故」、第4行就告訴人曹景翔所受傷害於「右側頸部3處擦傷」後補充「各4公分、4公分、8公分」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同法第354條
之毀損他人物品罪。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等素不相識,竟憑藉酒意,以上開方式恣意傷害告訴人曹景翔並推倒告訴人陳威霖所有機車,使告訴人曹景翔受有上揭傷勢,並致告訴人陳威霖受有財產損害,兼衡被告尚能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告訴人曹景翔傷勢程度、告訴人陳威霖機車損害狀況及被告自述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偵卷第3頁)及被告迄未與告訴人等達成和解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
277條第1項、第35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白勝文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陸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黃慧怡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偵字第26588號被告游澤豪男3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號0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游澤豪於民國107年8月03日凌晨3時24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號前,與曹景翔、陳威霖因細故發生爭執,心生不滿,竟基於傷害人身體及毀損之犯意,徒手拉扯曹景翔之頭髮並與之拉扯,使曹景翔受有右側頸部3處擦傷之傷害;又徒手將陳威霖停放在旁之車號000-0000號重型機車推倒,使該車右側車身多處刮傷、防燙蓋及右側腳踏板下方破裂。
二、案經曹景翔、陳威霖訴由新北市警察局新店分局報告偵辨。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游澤豪於警詢中坦承在卷,復有告訴人曹景翔、陳威霖於警詢中指證明確,另有耕莘醫院乙種診斷證明書、現場監視器畫面光碟1片及擷取照片列印頁2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損照片列印頁5頁等在卷可佐。堪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77條第1項傷害、第354條毀損等罪嫌。被告所犯傷害及毀損罪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分論併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檢察官白勝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書記官黄郁萍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普通傷害罪)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