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647號原告 鄭佳明 原告 鄭家典 上列原告與被告 趙許堆 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104409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08年7月4日所製作之分配表,其中次序8被告受分配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予剔除,本院前於108年8月23日裁定命原告14日內,補正提出108年7月4日所製作之分配表及108年7月4日強制執行金額分配表內容應如何變更?亦即被告所受分配之債權額,應減少若干元?原告可分配得之金額為若干元?到院,逾期補正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業經原告108年8月27日收受之事實,有本院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固提出陳報狀,惟仍係提出108年6月20日所製作之分配表,但表示本件訴訟費用以400萬元計算裁判費,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書記官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