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0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06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晟光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晟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原經法務部核准假釋,並經本院以108年度聲字第1263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渠另於假釋前犯竊盜案件,假釋期間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經定應執行刑
8月,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8年9月6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玟君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