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監宣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監宣字第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監宣字第524號聲請人 林雅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林國良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監護宣告,而相對人林國良已於本件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之108年9月2日死亡,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參,揆諸前開規定,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第17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書記官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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