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小上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小上字第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小上字第70號上訴人 陳威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瀞瑤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豐原簡易庭民國108年4月25日108年度豐小字第140號第一審小額民事判決提起上訴。上訴人未繳納裁判費,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萬元(附帶請求孳息不併計),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108年度救字第108號),業經本院合議庭裁定駁回,上訴人不得暫免繳納裁判費,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裕仁
法官王怡菁法官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書記官劉桉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