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金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金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銀行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金訴字第34號
108年度金訴字第1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貞勤選任辯護人王正喜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陳鈴香
法官蔡家瑜法官陳航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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