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2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581號原告 蔡明花
壹、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四、應為之聲明或陳述。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4款、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復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定。
貳、查原告提起本件請求,起訴狀未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而僅引用強制執行法之條文內容。茲命原告具狀補正訴之聲明(須具體明確,載明請求法院如何判決或被告做何事),並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即適用之法律關係)。
叁、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訴之聲明,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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