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8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7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830號原告靖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德川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 律師
陳瑞斌 律師被告 楊淑芬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主張座落在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全部)及其上同段20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段○○號(應有部分:全部),為原告借名登記於被告名下。是原告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80,767元【計算式:上開土地(26,700元/㎡×398.93㎡)+上開房屋750,200元=11,401,63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同法第77條之27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40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廖純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9月17日
書記官孫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