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交簡上字第1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交簡上字第136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95年度店交簡字第46
1號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案號:95年度偵字第18383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於民國95年8月10日16時許,在宜蘭縣羅東鎮其大哥住處,飲用藥酒後,已達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程度,竟仍於同日19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經由國道五號高速公路駛往新竹市住處。嗣於同日19時57分許,行經國道五號公路北向14公里300公尺處臺北縣○○鄉路段○○○道公路警察局第九警察隊石碇分隊員警發現其駕駛過程中因行車不穩且忽快忽慢,顯無法正常駕駛情事而予以攔停,並測得其酒精濃度呼氣值為0.89MG/L。
二、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者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案件,其於本院95年9月21日審判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李佳晏 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當庭裁定以簡式審判程序進行審理。則依刑事訴訟法第
273條之2規定,關於本案證據之調查,不受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前揭事實,業據被告甲○○於警詢、檢察官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並有酒精濃度測試單、內政部警政署國道公路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刑法第185條之
3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汽車駕駛人酒後生理協調平衡檢測記錄卡各1紙;又當酒精呼氣濃度達0.5毫克時,將造成反應較慢、感覺減低、影響駕駛等輕到中度之中毒症狀,而當酒精呼氣濃度達0.75毫克時,將造成思考改變、個性行為改變等輕到中度之中毒症狀,有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北榮民總醫院88年8月5日(88)北總內字第26
868號函文可考,足見被告服用酒類後,已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至明。被告前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開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公共危險罪。
四、原審判決對被告予以論科,固非無見。然查,關於刑法所規定之罰金刑,在刑法修正前,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貨幣單位原為銀元,而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業自95年7月1日起施行之刑法,因該法第33條第5款已修正為:「罰金:新臺幣1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使得刑法之罰金貨幣單位已由銀元改為新臺幣,則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刑之貨幣單位,自應配合修正為新臺幣,又為使刑法分則編各罪所定罰金之最高數額與刑法修正前趨於一致,乃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中華民國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94年1月
7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
94年1月7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0倍。但72年6月26日至94年1月7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3倍。」是以,原審判決漏為援引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將原刑法第185條之3所規定之貨幣單位銀元改為新臺幣,並將罰金刑提高為3倍,自有未當,檢察官執此上訴,顯屬有據。原判決既有可議,已屬無法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審判決撤銷,另為適法之諭知。爰審酌被告前於94年間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以94年度偵字第2944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未構成累犯,檢察官上訴書誤認被告已構成累犯,顯有誤會),不知自我檢束,再次酒醉駕駛、危害公共安全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罪後尚能坦承不諱、態度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
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
1項前段、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良蓉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蔡守訓
法官吳定亞法官徐千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漪蕙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重大違背義務致交通危險罪)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