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69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69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292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2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正┌─────────────────────────────────────────────────────────────────┐│附表:95年度除字第369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個-月)│├──┼─────────┼────────┼─────────┼───────────┼────────┼────────────┤│001│ 莊克鋒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28,880元│95年1月8日│AT0000000│3││││新店分行│││││├──┼─────────┼────────┼─────────┼───────────┼────────┼────────────┤│002│莊克鋒│台灣中小企業銀行│28,880元│95年2月8日│AT0000000│3││││新店分行│││││├──┼─────────┼────────┼─────────┼───────────┼────────┼────────────┤│003│莊克鋒│台灣中小企業銀行│28,880元│95年3月8日│AT0000000│3││││新店分行│││││├──┼─────────┼────────┼─────────┼───────────┼────────┼────────────┤│004│莊克鋒│台灣中小企業銀行│28,880元│95年4月8日│AT0000000│3││││新店分行│││││└──┴─────────┴────────┴─────────┴───────────┴────────┴────────────┘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
書記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