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度聲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2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二九九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九十三條第三項但書及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三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前經聲請人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壹萬元,並由被告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三、茲聲請人以該被告於該署九十一年度執字第八八號執行案件傳喚執行時傳喚拒不到庭,另經拘提函復行蹤不明,被告顯已逃匿,聲請沒收被告所繳納之保證金等語,並檢附該署九十一年度執聲字第二五四號卷宗,經核符合,自應裁定將被告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楊力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正男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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