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易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易字第5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上易字第五四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原名翁選任辯護人 王麗仁 右上訴人因贓物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陳博志法官陳志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佩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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