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更(一)字第10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更(一)字第一О一О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溫光雄 右上訴人因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三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周煙平法官徐昌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金來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