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264號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 張阿爐 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
㈡張阿爐之繼承系統表。
㈢全體繼承人(含聲請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㈣遺產(股票)是否已分割?如已分割,請補遺產分
割協議書正本(蓋印鑑章)及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正本;如未分割,請具狀補列所有繼承人為聲請人(並補正全體簽章)。
㈤提出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逕向被繼承人住所地所在法院查詢辦理)。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夢雯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2月19日
書記官陳添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