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竹北簡字第1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田志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睿哲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0年3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肆拾柒萬捌仟伍佰柒拾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柒仟柒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竹北簡易庭法 官張百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陳秀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