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投簡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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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投簡字第192號
上 訴 人 禾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英俊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鍾婉儀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定為新台幣8,000,00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20,3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俊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