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9年度投簡字第361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投簡字第361號
上 訴 人  林美慧
       洪勝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
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核為新台幣3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
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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