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屏小字第31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怡婷 即 鄭淑斐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政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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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苑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0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為新臺幣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7 日
屏東簡易庭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靜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