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鳳補字第80號
原 告 李金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鈺傑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間塗銷抵押權移
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塗銷之最
高限額抵押權,其存續期間業已屆至,債權額已確定,而所擔保
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4,122,55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應核定為4,122,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887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李怡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駱青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