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店簡字第1360號
原告 廖曬琇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42,260元(即票面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許容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4日
書記官周怡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