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釋明聲請人於協商成立後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例如非自願性失業、公司大量裁員、重病、意外事故、天災)致履行有重大困難,並附相關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民國97年5月1日及97年5月26日命補正均獲回覆,惟仍漏未釋明及提出如主文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民事庭法官李麗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徐建功中華民國97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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