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再簡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再簡抗字第1號抗告人甲○○被抗告人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因97年再簡字第號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4月11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抗告人雖聲請為訴訟救助,然經核其聲請與法不合,不應准許。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鄭銘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6月13日
書記官許永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