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4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429號債務人乙○○
6號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提如附表一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6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廖建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6月15日
書記官林木村附表一:
1.「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須詳列各支出項目及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
2.聲請人支付甲○○92至96年度所得資料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3.陳報聲請人每月實際對其父甲○○所支出扶養費用之各項目及金額,並檢附證明文件;另陳報聲請人是否有其他兄弟姊妹?如有,則其兄弟姊妹是否分擔對父母之扶養費用?
4.主要往來銀行存摺影本(需顯示最近補摺日之數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