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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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243號聲請人 楊雅惠 (即 林智復 之繼承人)上聲請人楊雅惠(即林智復之繼承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繼承人 林宥辰 為未成年人,按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民法第1086條第二項訂有明文。
依上開規定,聲請人應另俟選任特別代理人為協議分割並提出補具特別代理人簽章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正本。
二、如未選任特別代理人,請具狀更正以全體繼承人為共同聲請人,並於狀末共同簽名蓋章,股票分配協議書也應載明由全體繼承人一起繼承,始為適法。
三、全體繼承人及特別代理人之印鑑證明正本。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