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158號原告 徐淑櫻 以上原告與被告 賴福聰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起訴之原因事實。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書記官曹靖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婚字第1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婚字第158號原告 徐淑櫻 以上原告與被告 賴福聰 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起訴之原因事實。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書記官曹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