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監宣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監宣字第281號聲請人 陳廣益 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 陳賴芳端 監護宣告事件,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一、相對人之身心障礙手冊或最新診斷證明書。
二、相對人之親屬系統表。
三、聲請人、相對人、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前項親屬系統表上各親屬之戶籍謄本正本(包括除戶,記事欄不得省略)。
四、監護人之同意書及切書(如附件)。
五、親屬團體會議推定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說明書、同意書。(其他親屬同意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任職之同意書)
六、前往指定醫院繳交鑑定所需費用,並配合醫師作評估鑑定。
七、前開應補正事項,本院已於民國106年5月23日、6月6日分別以中院 麟家維 106年度監宣字第281號函、中院麟家維106監宣281字第1060066041號函通知聲請人,該函已分別於106年6月7日、15日(寄存)送達於聲請人,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致本院無從為鑑定之進行。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忠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書記官童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