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交訴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交訴字第1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交訴字第143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敏堯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199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敏堯予以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南市○○區○○○路○段○○○號。
理由
一、本案被告林敏堯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前經到案訊問後,予以執行羈押,茲因本院業已審理終結,被告坦認犯行,命其限制住居,當可達確保刑事審理及執行程序進行之目的,認已無繼續羈押之必要,准予停止羈押,並諭知限制住居於臺南市○○區○○○路○段○○○號。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佩諭中華民國106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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