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審附民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審附民字第60號原告 廖邦勛 被告 陳鑫源
(臺南市東區戶政事務所)(另案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上被告因本院刑事庭105年度審易字第3000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關於被告陳鑫源部分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彥宏
法官錢衍蓁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葵衢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