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侵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侵訴字第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侵訴字第2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昱丞選任辯護人江來盛律師
張捷安律師 郭瓊茹 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7202號、第288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壹佰零陸年柒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妨害性自主罪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涉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具有相當理由認為其有逃亡之虞,復2次對被害人為強制性交行為,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106年2月9日執行羈押在案,復自同年5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並審閱全部卷證後,認被告所涉犯罪嫌疑重大,並認前揭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若命其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非予羈押,國家追訴及刑罰權即有難以實現之危險,而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性,且經本院函詢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後,該所函覆:被告係罹患腰椎骨折、腰椎間盤突出,精神憂鬱症,別無其他症狀,所內治療等語,有該所函文及檢附之看診記錄、醫師簽註資料影本各1份在卷可稽,顯見被告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3款所定之「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之情形,是被告應自106年7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源森
法官林芳如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張玉楓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