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0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021號受刑人 郁振華 上列被告因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3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主文欄及理由欄記載被告姓名「彭振華」,應更正為「郁振華」。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主文及理由欄記載被告姓名「『彭』振華」,應更正為「『郁』振華」。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航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