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6361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北簡字第6361號

原告鴻光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訴訟代理人 林立桓

被告 王碧忠

吳振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柒萬伍仟肆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第七個月至第九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被告如以新臺幣參拾柒萬伍仟肆佰捌拾肆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黎諭

計算書: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4,080元

合    計      4,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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