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0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2028號

原告 楊顯禎

被告 黃啟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4年7月4日裁定,限其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7月16日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查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答詢表在卷可按,其上訴欠缺必備之程式,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沂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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