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588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上訴字第58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吳靜婷

選任辯護人 白丞哲 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7月8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附件編號4「 謝禎凡 」之記載,應更正為「 張秀禎 」。

  理 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114年度金上訴字第588號,於民國114年7月8日所為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繕,且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本旨。爰依前揭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琪

                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簡婉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書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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