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補字第一三○五號
聲請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乙○○之遺產管理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為聲請者,應徵費用新台幣壹佰叁拾伍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上開聲請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黃悅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王治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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