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2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二六四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乙○○右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非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應徵費用新臺幣壹佰叁拾伍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一百十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吳宏榮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三日~B法院書記官張乃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