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桃小字第502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蔡秀霞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蔡秀霞住所地係在新北市三峽區,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即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
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涂偉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書記官洪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