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虎小字第256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訴訟代理人 王巧倫
被 告 田韻慈 即 田玉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在臺東縣,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
在卷可參,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依民事訴訟
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茲
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洪儀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書記官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