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6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6990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民事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