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862號聲請人 趙曼均 (原名: 趙念嘉 )代理人 青含國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壹、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貳仟參佰捌拾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曾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應提出:㈠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證明文件。
㈡陳報依上開協商已清償之金額為何,及自何時開始毀諾。
三、聲請人聲請前五年內是否曾任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之負責人、執行業務股東、董事、經理人、清算人、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重整監督人;如曾任前揭職務,應提出該公司或營利事業單位於聲請人聲請前1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綜合所得稅申報書。
四、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95年11月3日起至97年11月2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尚未履行完畢(含保險契約)。
六、陳報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七、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㈠財產目錄: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含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㈡收入數額:【聲請前1年迄今之每月薪資明細表(含本俸、
佣金、獎金、津貼)及薪資入帳存摺內頁】、年金、陳報配偶 謝宏易 何時死亡及領取配偶死亡保險給付金額暨證明文件、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含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
㈢必要支出數額:聲請前1年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住
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駕駛汽車之行照、聲請前1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學生平安保險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另就聲請人主張房屋租賃部分,應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及每月支出新臺幣9,000元之證明。
㈣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聲請人聲請前2年實際支出劉○
○、謝○○之扶養金額及其證明文件,劉○○之94至9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劉○○之其他扶養義務人姓名年籍(含身分證號碼)、住居所及與受扶養義務人之關係。
八、聲請人於聲請前5年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表。
九、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及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
十、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
十一、未成年子女謝○○之在學證明書、學費繳納單據或證明、其他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計算方法。
十二、聲請人之9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貳、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仟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11月18日
書記官李瑞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