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6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7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3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23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6月1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6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何震宇 │渣打商銀苗栗分行│97年2月27日│23,600元│AA0000000││├──┼─────────┼─────────┼───────────┼────────┼────────┼──┤│002│何震宇│渣打商銀苗栗分行│97年1月27日│23,600元│AA0000000││├──┼─────────┼─────────┼───────────┼────────┼────────┼──┤│003│何震宇│渣打商銀苗栗分行│96年12月27日│23,600元│A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