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苗小字第4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苗小字第444號原告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竹市,有戶籍謄本在卷可憑,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民事庭法官曾明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黃麗靜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