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投簡字第299號
原 告 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樓
法定代理人 戊○○
樓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心全球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丁○○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7年8月28日上午9時10分在本庭第
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湯文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