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港簡易庭94年度港小字第21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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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四年度港小字第二一二號
  原   告 甲○○○股份有限公司臺灣中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己○○
  被   告 戊○○
        辛○○
        丁○○
        丙○○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七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三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辛○○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叁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三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丁○○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陸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三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貳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三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玖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佰叁拾伍元由被告戊○○負擔、新臺幣貳佰叁拾元由被告辛○○負
擔、新臺幣壹佰伍拾貳元由被告丁○○負擔、新臺幣捌拾玖元由被告丙○○負擔、新
臺幣貳佰零貳元由被告乙○○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
法官許佩如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以判決違背
法令為限),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
理由書(須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
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沈瑞豐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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