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63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蘇慧雯 相對人即債權人 陳永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876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財產假扣押後,雖曾對聲請人起訴請求給付代墊款,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924號給付代墊款等事件審理,惟該案因相對人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駁回相對人起訴並確定在案,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核閱屬實,是該訴訟實與未起訴無異。而相對人迄未就本件假扣押欲保全之債權另提起本案訴訟乙節,亦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國102年7月29日新院千民慎102年度慎字第18
600號函1紙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6紙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林綉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