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3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321號抗告人即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盧東京上列抗告人因本院民國100年11月4日100年度聲字第3321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提起抗告(100年度執抗字第4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盧東京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捌月。
理由
一、抗告意旨以:原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10月,刑度尚低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此與刑法第51條第5款明文規定相背,是自應抗告以謀救濟。
二、按「原審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更正其裁定…」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院原裁定所定之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年10月,刑度尚低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刑,此與刑法第51條第5款明文規定相背,是原裁定顯然有所違失,抗告人以此為理由提起本件抗告自屬有理由,應由本院自為撤銷原裁定,而更正如
主文第二項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2項,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雨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靜華中華民國100年12月15日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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